海关启用保税核注清单后,货代服务商如何报关?

作者: 易仓BBC 2018-07-10 32256人浏览

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,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,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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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保税核注清单是什么

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,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。


二、保税核注清单申报要求

保税监管企业使用金关二期保税底账办理保税监管货物进出口、结转、流转等手续时,须先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。

TIPS: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核扣依据,没有核注清单就无法核扣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数据。 


三、保税核注清单与报关单的区别

保税核注清单是反映企业生产实际的料号级商品;报关单(备案清单)用于通关,由料号级数据经过归并汇总的项号级商品,两级数据需要保持一致。

TIPS:保税核注清单满足了海关精细化加工贸易管理需求,归并后的报关单(备案清单)满足了简化报关手续的需求,两者是一一对应关系。


四、保税核注清单与报关单的联系


1、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,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,可以不再办理报关单(备案清单)的情形有:

(1)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

(2)加工贸易货物销毁(处置后未获得收入)

(3)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

(4)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(场所)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(由区(场所)内企业申报的)


2、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(备案清单)申报手续的,报关单(备案清单)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。

TIPS:保税核注清单分为报关和非报关两类。设备解除监管、库存调整类核注清单必须填写“非报关”。


五、区间流转货物的核注清单报送规则

保税货物流(结)转、二线进出区,保税监管企业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报送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,转入企业先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,出口企业再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。由系统自动对保税核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、核扣。


六、保税核注清单的修改和撤销

海关接受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,保税核注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,按以下方式处理:

1、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(备案清单)需撤销的,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。

2、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(备案清单)申报或对应报关单(备案清单)尚未申报的,只能申请撤销。

3、货物进出口报关单(备案清单)修改项目涉及保税核注清单修改的,应先修改清单,确保清单与报关单(备案清单)的一致性。

4、报关单、保税核注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底账已备案数据的,应先变更保税底账数据。

5、保税底账已核销的,保税核注清单不得修改、撤销。

6、海关对保税核注清单数据有布控复核要求的,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保税核注清单。


七、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归并规则

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报关单(备案清单)同一商品项:


1、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,可以归并:

(1)10位商品编码相同;

(2)申报计量单位相同;

(3)中文商品名称相同;

(4)币制相同;

(5)原产国相同。


其中,以下情况不得归并:

(1)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;

(2)因管理需要,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。


2、出口成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,可以归并:

(1)10位商品编码相同;

(2)申报计量单位相同;

(3)中文商品名称相同;

(4)币制相同;

(5)最终目的国相同。


其中,以下情况不得归并:

(1)出口应税商品不得归并;

(2)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;

(3)因管理需要,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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